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5-05-08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评审对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原则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申请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经学生本人在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各项书面申请材料。各二级学院实行在线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小组讨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以在线和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