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国家教育部24号令)和《上海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沪教委德〔2007〕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
第三条 辅导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积极参与和谐校园建设。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做到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二 辅导员的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原则上,辅导员按照学生人数1:180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具备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二)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事处、学工处和学院等相关部门按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实习考核等相关程序,做好选聘工作。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各学院总支副书记(党支部书记)、分团委(团总支)书记、学工组长等职务,在符合学校相关规定情况下,可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如要参与教学工作,需上报教务处、学工处及人事处审核,每周不得超过4课时,且不能因教学工作对辅导员工作造成影响。
三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
第九条 要以“立德树人”为主要任务,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通过日常思想政治、专题教育、课堂教育等形式,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态变化实际,利用党团组织、学生组织、网络思想教育、学生生活园区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一条 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第十二条 要主动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要及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锐意改革,在工作中勇于创新。
第十四条 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学生宿舍、教师开展个人或集体谈心活动,做到每学期至少同每位学生谈心一次、重点学生谈心二次及以上;每学期与每位学生家长沟通一次。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脉搏,帮助解决学生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困惑。
第十五条 定期指导与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针对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在学生中开展时事政策、理想信念、思想道德修养、法制纪律等主题思想教育活动,每个班级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班级主题活动,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学生工作讲评会,表彰先进,指出不足。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主动参与 “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做好党团组织建设。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核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配合团组织开展团建工作,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班级建设,重视班级干部的培养。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班干部会议,加强对班级学生干部的教育和指导。做好班干部的换届选举工作,充分发挥班干部的核心骨干作用,培养和提高班干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按照“趋利避害”的原则,利用网络与学生开展信息交流和思想沟通,加强对学生的网络道德、网络法制教育,引导校园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做好生活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学生遵守生活园区各项管理规定,辅导员每个月至少到每个寝室走访一次,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配合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督促学生做好寝室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校纪校规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学生道德修养、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培养学生良好文明行为,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对违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需要查处的违纪学生,应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开展帮困育人工作。主动关心生活困难的学生,掌握贫困学生的基本情况。要及时更新贫困学生档案,按学院要求做好各项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知识,并运用所掌握的基本知识积极参与院、系、班级三级危机干预网络建设,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优秀学生、优秀班干部和优秀班集体等各项评优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综合评定工作,做好每学年度的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做好新生入学接待、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风建设。组织学生学习《学生手册》,使学生了解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与所带班级
第二十八条 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全面了解学院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机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针对性、预见性的开展工作,讲究科学的工作方法;认真做好辅导员值班、巡视和记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要做好《辅导员工作手册》的记录以及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主动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积极参加辅导员各项培训以及会议、讲座、研讨会,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校外职业化培训或专题培训不少于1次,校内日常培训不少于6次,兼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次的校内日常培训;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结合实际调查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一篇关于学生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或研究论文。
四 辅导员的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的组织
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应在学校的统一部署下,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工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学校设立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辅导员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招毕办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工处。
各学院成立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考核小组组长为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考核的程序
辅导员考核分为月度岗位考核、学期综合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1、月度考核
(1)各学院辅导员考核小组每周至少一次对辅导员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考核、量化、公布和反馈,月末进行考核汇总,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月度考核表》(附件1),由考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后交至学工处备案。
(2)学工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及考核记载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至各学院。
(3)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每月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分别同辅导员进行绩效面谈。
2、学期综合考核
学期综合考核结果由月度考核平均成绩、自我评议、学生评议、辅导员互评四部分组成。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类。
(1)月度考核平均成绩=本学期月度考核成绩之和÷本学期月数,此项成绩按考核权重的60%计入考核总分。
(2)自我评议:辅导员要认真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学期考核表(自我评议)》(附件2),对照辅导员工作条例,对自己的学期工作及其成效做出客观评价,形成个人工作小结,进行自我述职。个人自评不计入考评总分,但作为辅导员互评和系考核依据。
(3)学生评议:由各学院考核小组对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按学号随机抽样,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所带学生总人数的30%,召开座谈会,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学期考核表(学生评议)》(附件3)进行测评,评议结果统计后,按考核权重的20%计入考核总分。
(4)辅导员互评:各学院在辅导员完成自我评议、述职的基础上,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学期考核表(互评)》(附件4),组织所在系辅导员进行相互测评,评议结果统计后,按考核权重的20%计入考核总分。
(5)各学院考核小组将辅导员考核中的月度考核平均成绩、学生评议成绩、辅导员互评成绩分别填入《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学期考核汇总表》(附件5),计算考评总分,拟定考核等级,填写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报学工处。
(6)学工处汇同人事处、教务处、招毕办等职能部门对各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尤其对 “优秀”和“不合格”等级人选进行综合评议,调整、平衡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将调整情况反馈各学院,若无疑义,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7)学期考核为“优秀”的名额由学工处划拨,其比例为当学期考核人数的10%以内。
3、年度综合考核
(1)年度综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类。
(2)各学院考核小组以《辅导员工作手册》记录情况及工作效果为依据,对照《辅导员工作条列》,根据辅导员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当年度学期综合考核分数之和÷2),对本学院辅导员个人年度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年度考核表》(附件6),拟定考核等级,填写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上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及上报的考核材料,对照辅导员岗位职责及考核标准,对各学院评定结果进行审议,尤其对 “优秀”和“不合格”等级人选进行综合评议,调整、平衡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并将调整情况反馈各学院,若无疑义,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名额由人事处划拨,其比例为当年度考核人数的10%以内。
(5)专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学校年度人事考核结果,并记入其个人档案;兼职辅导员年度考核结果占其年度人事考核的比重不得低于50%。
(6)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校、市两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推荐的依据。
(7)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 “不合格”的辅导员次年度不可担任教学工作,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辅导员次年不得续聘辅导员岗位。
(8)学校召开辅导员工作表彰会,对年度优秀辅导员进行奖励及表彰。
五 辅导员津贴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津贴发放对象为从事学生管理的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津贴按每年10个月的标准进行核算,专款专用,由学工处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具体核算、发放方式另行规定。
六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在岗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原有《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