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学工处发布时间:2018-06-13

上外贤达学〔2017〕11号

 

 总  

      第一条  为了响应中央“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和《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38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已被学校资助部门认定且自愿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超出部分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中支出。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具体资助标准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三档:

    (一)属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3400元。

    (二)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700元。

    (三)属于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每生每学年享受国家助学金2000元。

      第五条  原则上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到位的情况下,我校每年按10个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和谐、创建平安校园;

    (三)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追求享乐;

    (六)积极参加社会、学校与学院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心系社会;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评定原则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负责实施。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部署、审批、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统筹、管理、复核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监管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贯彻、落实所在专业(或班级)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可根据层级吸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四级机构成员,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上外贤达学〔2017〕2号)等其他有关规章,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评议表)。

      第十二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根据申请学生及其提交的《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有针对性地提名本专业(或班级)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长由学生辅导员担任,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评议工作应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六条中的内容,确定本专业(或班级)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受助资格和标准,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工作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并根据相应规定,复核正在申请的其他资助政策,并依据复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会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告知书),以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告知学生资助变更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负责汇总、复核学院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认定及申请表》、《评议表》,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组上报的申请评审材料,公布评审结果;复核批准有关学生资助调整或取消的决定;并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七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指定银行,以划款方式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处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2017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与资助评议表

                  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变更资助档次与取消资助资格告知书

                  4.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四级成员组成框架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