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贯彻“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用点滴行动回馈社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传至我校官网,便于学生每学年暑假期间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支撑材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细则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学生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17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附件:1.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四级成员组成框架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2017年4月12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院: 专业: 学号: 认定及申请学年: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联系电话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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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政治面貌 |
| 入学前户口 | □城镇 □农村 | |||||||||||||||||
家庭住址 | 省 市 县 | 家庭联系电话 | (区号)- | |||||||||||||||||||
入学时间 |
| 邮编 |
| 家庭人口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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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参加慈善或志愿活动 |
| 是否愿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勤工助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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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申请签名: | 学生本人申请签名: | |||||||||||||||||||||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 | ||||||||||||||||||||||
家庭类型 | □ 健全 □孤儿 □单亲 □残疾 □军烈属 □离异 □重病 | |||||||||||||||||||||
注:1.单亲指一方去世;2.离异家庭注明对方抚养情况;3.孤儿写明监护人的情况及收入和民政补贴;4.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需提供相应证明;5.残疾及重病家庭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
家庭人口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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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 状况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在本地受助情况: 。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其他情况: 。 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名称: 经办人签名: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民政部门通讯地址 |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区号)-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 ||||||||||||||||||||||
民主评议 | 推荐档次 | A.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 | 陈述理由 |
专业(班级)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B.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 | ||||||||||||||||||||||
C.家庭经济困难 □ | ||||||||||||||||||||||
D.家庭经济不困难 □ | ||||||||||||||||||||||
认定意见 | 学院认定工作组意见 | □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学校认定工作组意见 |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
国家助学金申请理由 | ||||||||||||||||||||||
(800字以上,可附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 | ||||||||||||||||||||||
学 院 意 见 | □ 同意申请 资助金额: 元/年 | 学 校 意 见 |
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与国家助学金评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各进行5个工作日地公示,无异议。 现同意校认定工作组与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小组意见,批准给予该生享受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政策。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学校公章) | |||||||||||||||||||
□ 不同意申请 | ||||||||||||||||||||||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
资助中心意见 | □ 同意学院意见 | |||||||||||||||||||||
□ 不同意学院意见 调整资助金额: 元/年 | ||||||||||||||||||||||
校学生资助工作审议小组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 ||||||||||||||||||||||